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4日,案外人王某帆在某商貿公司訂購筆記本電腦一臺。因某商貿公司無現貨,遂聯系王某州進行串貨,王某州亦無現貨,又聯系某科技公司進行串貨,某科技公司將電腦給付王某州,王某州又將電腦郵寄給某商貿公司。2022年6月17日,王某帆到某商貿公司領取電腦,當晚發現該電腦注冊激活時間與其取得電腦時間不符,便通過微信與某商貿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交涉未果。2022年8月5日,王某帆起訴某商貿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商貿公司支付退一賠三損失共計2.4萬元。一審法院判決某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王某帆2.4萬元并承擔訴訟費。某商貿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某商貿公司履行金錢給付責任。2023年1月13日,公主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商貿公司罰沒合計1400元,某商貿公司已交納上述罰沒款。某商貿公司認為其對王某帆承擔的賠償責任系因某科技公司的店員向王某州交付電腦時隱瞞案涉電腦被提前激活及使用的事實,王某州收到電腦后沒有盡注意義務,致使其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不是全新的電腦出售給王某帆,才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故依法向某科技公司、王某州行使追償權,要求二被告賠償26093元(包括賠償款、一審訴訟費、二審上訴費、罰沒款等)。某科技公司辯稱,其與某商貿公司間無直接的合同關系,案涉電腦系某商貿公司從王某州處采購,故無權向某科技公司追償。某商貿公司應自行承擔責任。王某州辯稱,王某州對案涉電腦在銷售前已被激活的事實不知情且無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由及責任承擔問題。關于本案案由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本案中,某商貿公司經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為欺詐并承擔退一賠三責任后,享有向其他有責任的銷售者追償的權利,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各產品銷售者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比例的認定,故本案案由應為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關于本案責任主體及責任比例問題。一、關于某科技公司及王某州責任承擔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為產品的最初銷售者,將已經激活的產品交付王某州且未明確告知,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因王某州系分銷商而非消費者,因此某科技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并不能當然預見提前激活電腦的行為會導致三倍懲罰性賠償的后果。王某州從某科技公司串貨后再次出售給某商貿公司,其應當確保交付給某商貿公司的電腦產品質量,但其未進行查驗亦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王某州在交易過程中雖未獲得更多收益,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作為合同相對方應負的合同義務。二、關于某商貿公司責任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意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蹦成藤Q公司作為經營者,作為向消費者交付商品的直接人,應按消費者需求向其提供全新電子產品,其明知出售的商品系串貨而得,并非來源于官方渠道直接購買,在收到產品后更應審慎檢查確保產品質量再交付消費者,其作為經銷商在查驗過程中應具有發現電腦已被提前激活并下載安裝軟件的專業能力,但其卻仍將已經激活的電腦交付消費者王某帆,存在欺詐行為,是導致其對消費者王某帆進行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原因,且在消費者發現問題后,未積極與消費者協商解決糾紛的路徑及辦法,放任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對其自身損失的發生亦存在較大過錯,可以減輕某商貿公司、王某州的責任。綜上,本院酌定某商貿公司自行承擔40%責任,某科技公司承擔30%賠償責任,王某州承擔30%賠償責任,故某科技公司、王某州應分別給付某商貿公司7827.9元。 典型意義 銷售者通過串貨向消費者出售產品,消費者自身權益受損,有權直接向銷售者主張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可以向其他為其提供貨物的銷售者追償。對于行使追償權時如何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綜合考慮銷售者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以及各方對該賠償責任產生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在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意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